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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阿里巴巴國際站新增《關于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法規(GPSR)的合規須知》公告,公告如下:
一、背景
《通用產品安全法規》(GPSR)將從2024年12月13日起生效并取代當前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和《仿真食品產品指令》,旨在建立一個更現代化的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框架,以應對數字化經濟(在線市場)對產品安全帶來的挑戰,在歐盟銷售的大多數非食品消費類商品都需要滿足該法規的要求。
二、法規適用范圍
1、法規適用于:
所有提供到歐盟市場的商品,無論產品是新的、舊的、修復的、翻新的、還是循環再造的(除非該產品因別的法律已需符合等同的產品安全法規)。
2、法規不適用于:
三、產品責任人的合規要求
阿里巴巴國際站商家在向歐盟投放商品前必須確保每個商品在歐盟有指定的產品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1、產品責任人
以下角色可以成為產品負責人:
(1)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制造商(含品牌商);
(2)當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時的進口商;
(3)歐盟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由制造商簽發授權書指定被授權人代表其履行義務;
(4)位于歐盟境內的履行服務提供者(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當前述主體都不在歐盟境內。
2、產品負責人需要執行以下工作:
(1)收集商品的歐盟符合性聲明(或性能聲明),并確保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可以按照要求、以相關監管機構能理解的語言提供技術文件和其他文件,證明商品符合歐盟法律要求。
(2)將商品可能引發的任何風險告知相關監管機構。
(3)與市場監管機構合作,包括確保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來糾正商品的不合規問題。
(4)定期檢查技術文件、商品和制造商信息、產品說明和安全信息是否合規。
(5)按照相關機構要求,向其提供執行過檢查的證據或記錄。
(6)需要在商品、商品包裝、商品包裹或隨附文件上顯示產品負責人的聯系信息,包括郵政地址和電郵地址。
四、其他要求
“經濟經營者”是指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分銷商、履行服務提供商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1、所有參與供應鏈的經濟經營者(包括商家)都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僅在市場上投放或提供安全產品。經濟經營者應根據其在供應鏈中各自的角色承擔相應的產品安全義務,以確保高度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
2、經濟經營者應確保其具有適當的、符合GPSR法規的相關要求的產品安全內部流程。
3、經濟經營者應與市場監管機構合作,采取行動消除或減輕其在市場上提供的產品所帶來的風險。
4、發起產品召回的經濟經營者應為消費者提供至少兩種選擇:修理、更換,或對召回產品進行足額退款。
以上內容來源阿里巴巴國際站。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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