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提出做低發票金額,這對外貿人來說并不是一件新鮮事了,畢竟客戶可以節省進口清關的稅費,這“看起來”中國出口商沒有什么損失,但后續的風險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債權方:中國香港某公司
債務方:埃塞俄比亞某公司
拖欠金額:122,708.41美元
拖欠時長:半年
貿然簽合同,落入買方陷阱
雙方采用L/C的方式交易,在埃塞公司第三次下單時,要求把L/C的金額做少到45%,用于減少關稅。即真實貨值為223,106.2美元,在合同和發票上僅體現100,397.79美元;余下的122,708.41美元貨款,通過第三國以T/T的形式支付。
香港公司認為,上一票貨也是采用這種形式,只不過L/C只少做了10%,且對方按時支付了貨款。因此香港公司未多做考慮僅在得到對方口頭承諾的發貨前付清55%T/T貨款后,便簽署了合同。
未收款先發貨,釀成大錯!
香港公司在貨物生產完成后,多次催要55%T/T的貨款,但是埃塞對接人告知“老板在美國,等老板回來后一定付”;由于當時發往埃塞俄比亞的集裝箱緊缺,且貨物在倉庫存放時間已很久;因此,香港公司便在訂上貨柜后,選擇將貨物先行發出。
這一做法導致香港公司的該批貨物僅在收到L/C部分貨款的情況下,完成了交單。此后,無論香港公司如何催要T/T部分的貨款,對方都以各種理由拖延,直到信息不回、電話不接,徹底失聯。香港公司無計可施,遂委托Harry代為處理,嘗試追回貨款。
1. 有效債權資料包括:
雙方蓋章確認的合同;
一份裝箱單
一張商業發票
但是這些資料的金額一欄都顯示為100,397.79美元;僅能證明債權方已履行發貨義務,無法證明真正的貨值。
2.根據埃塞俄比亞法律規定,該種交易模式存在洗錢的可能性。一旦被銀行判定屬于違法行為,將會嚴重影響雙方在埃塞俄比亞的活動,甚至之后會禁止出口方在埃塞俄比亞境內的貿易。
3.催收律師認為,債權方想要追回剩余55%貨值的欠款十分困難。
目前的債權資料僅體現了L/C的金額,未有任何關于T/T貨值的書面約定;債務方若拒不承認,即使訴訟債權方也很難獲勝。
即便補全證據,債務方承認有55%的T/T貨款存在,該案若通過訴訟解決,也將會給債權方產生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由于該交易模式涉嫌違法,僅能通過非訴的方式嘗試談判解決。
承認交易、回避金額,惡意拖欠?
1.催收律師經過初步調查,發現該企業目前還在營業狀態,且財務狀況良好,有一定的能力償還欠款,案件可嘗試操作。
2.根據以往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催收律師決定先找到債務方決策人。
3.通過自身渠道資源,催收律師調查到債務方老板的聯系方式,并與其進行了溝通,對方承認曾與債權方有過該筆交易,但是當談到欠款實際金額時,對方卻回答的模棱兩可;催收律師持續施壓,要求對方直面實際欠款金額,并給予三天時間考慮;同時約定三天后,與債務方老板及該筆交易的負責人再次視頻溝通。
利用上游供貨商施壓,促回款
1.在此期間,催收律師對債務方做了全面調查,發現其公司運營主要依托于從其他國家進口原材料,加工后再向其國內銷售,且大部分供應商來自中國。催收律師決定以此為契機,嘗試施壓推進案件進展。
2.到了約定時間,催收律師嚴正申明了剩余55%的貨款122,708.41美元是債權方的應得利益,同時威脅其若不償還欠款,將會在中國供應商圈內,擴散其誘導中國企業使用不合法的交易模式騙取貨物,讓其考慮該消息一旦公布對其公司運作將產生的重大影響。
3. 經過此次談判,債務方對待欠款一事明顯更加重視。經過催收律師多次從中施壓調解,最終雙方意見達成一致,122,708.41美元換算成人民幣分期進行支付。
4. 催收律師持續跟進案件進展,2021年11月債權方收到最后一筆打款,該案順利完結。
堅守原則,堅決拒絕不合理請求
本案雙方僅合作三次,但是債務方步步為營,騙取債權方信任,第一次合作正常使用L/C的交易方式,第二次便開始要求少做一小部分L/C,事后人民幣付款;在前兩次的鋪墊下,第三次更是得寸進尺僅將貨值45%體現在合同中。且貨發前未付清剩余55%的貨款。殊不知同意該做法債權方已觸犯埃塞俄比亞法律,嚴重者甚至會被禁止再與埃塞俄比亞做生意。
催收律師提醒:
像這種交易方式在埃塞當地屬于違法行為。
如若為了訂單不得不答應對方使用該交易模式幫助其減少繳稅金額,那么作為出口方首先應在收到T/T的費用之后再發貨,以信用證做尾款交易。這樣即使出現問題也可以進行合法追收信用證款項。(當然這種方式并不建議?。?/span>
(來源:外貿風控-H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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