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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上海市企業復工相關政策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關于防疫期間的四大舉措[目的:全力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秩序、減輕企業負擔,市人社局會同市醫保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出臺了本市企業減負的相關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具體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一、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為切實減輕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2020年,本市將繼續對不裁員、少減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該項政策實施后,預計2020年將會有約14萬家用人單位受益,減負約26億元。

二、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

從今年起將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含職工醫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調整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遲3個月(2019年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順延至2020年7月1日)。據測算,預計當年度將為本市企業減輕社保繳費負擔101億元。其中,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約為64億元,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約33.4億元。

三、可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

因受疫情影響,對本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后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后,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四、實施培訓費補貼政策

對受疫情影響的本市各類企業,對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范圍,按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平臺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可參照執行。(內容選?。荷虾H松纾?

勞動用工常見問題指南

基于不少用人單位咨詢延遲復工后與用工管理相關的勞動關系處理與工資發放問題,我們匯總相關政策以及常見的問題給出參考意見。

1、1月31日-2月2日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是否可用于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答:國務院辦公廳發文通知延長春節假期,屬于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傳染病的一種應急措施,企業和員工均應遵照執行,對企業和員工而言,都是一種強制性的義務,而帶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進行安排,而且是員工的一項權利,故此期間不宜用于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2、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保障性企業的職工提供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不能安排補休的,雙倍工資。

3、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員工提供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9日屬于休息日,經審核報備,企業員工提供勞動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兩倍工資)。

4、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可否用于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或換休?

答:不可以。上海人社局于1月28日明確指出:“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币虼擞萌藛挝徊荒軉畏矫嬗媚晷菁贈_抵。

5、延長休假和延遲復工是否強制?企業出于經營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如期或提前復工?

答:不能。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49條第4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以及《傳染病防治法》42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延遲復工的文件屬于在疫情特殊時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緊急措施,相關文件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各地用人單位應該執行,不得在延遲復工期內隨意組織提前復工。

6、哪些企業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

答:保障性企業。

(1)保障城市運行所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業: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和銷售等;

(3)群眾生活所必需的行業: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

(4)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7、企業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答: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7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同時《刑法》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非保障性企業提前復工將面臨行政處罰、罰款、甚至刑事處罰。

8、企業違規執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答:若企業執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的,員工有權拒絕,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屆時企業還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9、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辦公,如果安排的話,工資如何發放?

答:地方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人員聚集,防控疫情,在不違反政府強制延遲復工初衷的情況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在延遲復工期間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根據市人社局發布的《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市人社局權威解答》,若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10、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1、企業已通知2月10日復工,但返滬后被政府要求隔離的,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對此作了明確。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應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3、勞務派遣員工處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醫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的,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員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14、因抗擊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派遣員工,此期間工資是否由用工單位承擔?

答:應該由用工單位承擔。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等參照用工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相關待遇執行。

15、何種情況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員工不屬于患新型冠狀肺炎、疑似病人、隔離醫療期、醫學觀察期情形,而是勞務派遣協議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單位可將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影響。

16、根據政府部門的通知,職工自行隔離的14天,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應當支付。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從外地返崗工作的人員先自行隔離14天。在14天里,企業應當落實隔離的要求,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或安排員工休帶薪年假、或采取調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資。

如果非政府部分通知,或已過當地政府部門所要求的隔離期間,員工提出再自行隔離一段時間的。我們認為在以協商為主的前提下,企業有自主決定權。

17、因疫情停工停產的超過一個計算周期的,企業如何計發工資?

答: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及本市人社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一般都是一個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資標準。

18、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職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答:《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上海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是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資。

19、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北M管明確規定必須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支付,但這是在可以預期的節假日、休息日的情況下,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屬于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單位能夠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于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歸咎于單位,應當不屬于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職工補發工資。

20、因預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關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認定?

答: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及時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1、勞動合同在隔離或觀察期間屆滿,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2、疫情的發展方向不明確,企業應當如何安排生產經營?

答:鑒于目前上海市政府已做出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的通知,對于是否會再次延長復工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企業的生產經營遇到很大的挑戰。為此,建議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密切關注政府管控動態,大局為重,盡量安排員工在家上班,實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23、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后,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的是否支付工資?如何支付工資?

答:員工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的,應當按照病假處理;未提供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加班調休、用人單位的其他福利假期;無醫療診斷證明,無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請事假。事假期間是否支付工資,從管理背景及和諧勞動關系的角度,企業可以基于員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一定的帶薪事假,具體標準可由企業依據員工的工資和企業實際情況自主決定。

24、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有傳染病的員工返回工作嗎?

答:不能。若員工經確診治愈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其返回工作崗位。

25、企業懷疑職工有傳染病的,如何處理?

答:應立即聯系當地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及相關部門。

26、已經向員工發了入職邀請,并明確入職時間,現因疫情未報到。企業通知不予錄用有何風險?

答:企業有賠償的風險。建議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入職時間,或者給予適當的補償予以取消錄用。

27、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據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

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的同時,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全力支持企業抗擊疫情,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力度,實施援企穩崗政策,著力優化企業服務,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六穩”工作,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現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業抗擊疫情

(一)加大對防疫重點企業財稅支持力度。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新購置設備,允許在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免收注冊費。免征民航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對政府應急征用的企業生產指定的重點防疫物資,因生產成本高于實際售價而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市級財政給予全額補貼。企業已簽訂外銷合同的外銷重點防疫物資因政府征用轉為內銷的,企業不承擔由此增加的稅收負擔。對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和個人予以嘉獎。(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藥品監管局)

(二)加強對防疫重點企業專項金融信貸支持。鼓勵開發性、政策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在滬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積極使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政策,對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包括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由財政再給予一半的貼息,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滬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特定用途債券等,將所籌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相關領域。(責任部門、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上??偛?、上海銀保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

(三)拓寬疫情防控相關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充分發揮在滬金融市場作用,為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加強服務,支持其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發行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支持鼓勵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鼓勵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相關醫療設備、疫苗藥品研發生產類企業。(責任部門、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上??偛?、上海證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

(四)強化保險保障作用。針對急缺醫療物資、疫情防控用品企業的進口訴求,鼓勵中國信保上海分公司積極開展進口預付款保險。對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做到應賠盡賠快賠。鼓勵保險機構為支援湖北及參與疫情防治的本市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免費提供意外傷害及定期壽險保障。支持將意外險、疾病險等保險責任范圍擴展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責任部門、單位:上海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委)

(五)支持重點防疫物資供銷企業擴產增能、增加進口。對政府應急征用的企業給予技術改造補貼,對被征用企業為生產防疫物資實施的應急技術改造項目,經認定后給予項目總投入50%-80%的財政補貼。對應急征用企業生產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資所形成生產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給予全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后,對企業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產而產生的剩余物資,企業繼續銷售確實難以消化的,按照規定通過政府儲備和包銷予以解決;對進口醫用物資經統籌調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規定程序納入市級物資儲備;對指定采購品種和數量的進口民用防控物資,企業繼續銷售后確實難以消化的,按照規定程序研究納入市級儲備商品。(責任部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

(六)對進口防疫物資實行稅收優惠。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對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責任部門、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上海海關、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委)

(七)建立進口防疫物資快速通關綠色通道。開通進口防疫物資受理專窗和綠色通道,主要進口口岸實現7*24小時全時通關。綜合運用兩步申報、提前申報等作業模式,對確需查驗的防疫物資優先安排查驗,隨到隨驗,快速驗放。對免稅進口防疫物資可先登記放行,后補相關證明。(責任部門、單位:上海海關、市商務委)

(八)支持疫情防控創新產品研制攻關。組織實施本市新型冠狀病毒診斷與治療創新品種研發及產業化專項,通過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科技創新計劃專項資金等渠道給予支持,推動疫情防控創新產品快速形成有效產能并投入應用。(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衛生健康委、市藥品監管局、市財政局)

二、切實為各類企業減輕負擔

(九)減免企業房屋租金。中小企業承租本市國有企業的經營性房產(包括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創業基地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先免收2月、3月兩個月租金;對間接承租的企業,應確保租金減免落到實處,使實際經營的中小企業最終受益。鼓勵國有企業在協商情況下通過減免緩交等方式盡可能多讓利給中小企業,相關減收影響在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認可。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實體經營的承租戶減免租金。主動為租戶減免房產或土地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部門、單位:市國資委、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稅務局)

(十)延期申報納稅。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對因疫情影響導致按期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依法準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免除相應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處罰。(責任部門:市稅務局)

(十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疫情防控期間,對于房產或土地被政府應急征用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鼓勵社會力量積極為疫情防控捐贈現金和物資,并可按照規定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相關捐贈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補助和獎金,以及單位發給個人的疫情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十二)免除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免于繳納定額稅款。(責任部門:市稅務局)

(十三)暫時退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和補貼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對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旅行社,暫時退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還。對生活服務業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視其受疫情影響程度和實際繳納費額的情況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責任部門:市文化旅游局、市財政局)

三、加大金融助企紓{shū}困力度

(十四)多途徑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鼓勵浦發銀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加大對抗擊疫情和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及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貸款利率參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至少減25個基點,鼓勵其他在滬金融機構參照執行。建立金融服務綠色通道,便利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供應等相關企業。鼓勵金融機構利用銀稅互動、上海市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等平臺,通過績效考核調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貸款支持。(責任部門、單位:人民銀行上??偛?、上海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大數據中心)

(十五)加大對流動資金困難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大對旅游、住宿餐飲、批發零售、交通運輸、物流倉儲、文化娛樂、會展等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信貸支持,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對到期還款困難企業予以支持,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加快建立線上續貸機制。如因疫情影響導致貸款逾期,可合理調整有關貸款分類評級標準。(責任部門、單位:上海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

(十六)加強融資擔保支持。進一步發揮本市政策性融資擔?;鹱饔?,確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資擔保貸款比上年度增加30億元以上。對防疫物資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鹄^續加大融資擔保支持力度。對新申請中小微企業貸款的融資擔保費率降至0.5%/年,再擔保費率減半收取,對創業擔保貸款繼續免收擔保費。(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四、著力做好援企穩崗工作

(十七)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2020年本市將繼續對不裁員、少減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十八)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的時間。從2020年起,將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含職工醫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調整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遲3個月(2019年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順延至2020年7月1日)。(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九)可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因受疫情影響,對本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后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后,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十)實施培訓費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的本市各類企業,對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范圍,按照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平臺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可參照執行。(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二十一)適當下調職工醫保費率。根據醫?;鹗罩顩r,在確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的前提下,2020年暫將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0.5個百分點。(責任部門:市醫療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二十二)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彈性工時、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休息日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具體方式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五、有序促進企業復工復產

(二十三)做好企業復工復產服務保障工作。督促和幫助復工復產企業落實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類企業復工和生產經營所需,加強口罩、體溫計、消毒液等防疫物資供應。依托長三角區域合作機制,發揮好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專業機構作用,通過原材料供應、物流運輸等多種方式加強企業對接,切實幫助企業復產復工。(責任部門、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有關區政府和開發園區)

(二十四)加強企業用工保障力度。在企業自我管理防控疫情準備和風險評估基礎上,引導企業優先安排疫情平穩地區員工回流就業。促進就業供需對接,搭建企業用工對接服務平臺,依托微信、網絡、視頻等渠道開展各類線上招聘活動,暢通企業間對接通道,幫助企業緩解招工難矛盾。(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企業發展。加快培育網絡購物、在線教育、在線辦公、在線服務、數字娛樂、數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業態新模式,大力發展網絡診療、原創新藥、醫療用品、醫療器械等健康產業,支持一批高成長創新型中小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券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創新券使用額度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支持電信運營企業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企業免費提供6個月以上的云視頻會議等云上辦公服務。(責任部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

六、優化為企服務營商環境

(二十六)優化企業服務機制。積極發揮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便企服務作用,強化市民主頁和企業專屬網頁功能,擴大“隨申辦”超級應用服務覆蓋面,依托市“企業服務云”打通政策服務“最后一公里”,加快推進一批不見面審批事項落地。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開通中小外貿企業服務專窗,便利企業疫情防控期間不見面辦理通關、物流、金融等一攬子進出口業務。進一步發揮市服務企業聯席會議作用,及時回應和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投融資中的堵點和痛點問題。(責任部門: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

(二十七)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積極協助受疫情影響出現失信行為的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對因參與防疫工作而導致的企業延遲交貨、延期還貸、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不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支持上海市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責任部門、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上??偛?、上海銀保監局、市商務委、市貿促會)

(二十八)加強法律服務保障。建立應急公共法律服務機制,優先采用線上、預約等方式辦理公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事項。就不可抗力免責等防疫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及時向有需求的企事業提供指導建議。對于企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合同履行、勞資關系等糾紛,及時組織律師、公證員、調解員等專業法律服務人員提供咨詢、指引、調解服務。(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國家有其他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相關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執行。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制定發布本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出臺具體實施辦法。本政策措施執行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后再順延3個月(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來源:龍藝云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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