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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Veuve Clicquot(法國凱歌)的橙色是一種顏色還是象征性的標志?

在導致普通法院做出有趣決定的一起長期案件的背景下

案例分析:Veuve Clicquot(法國凱歌)的橙色是一種顏色還是象征性的標志?

圖片來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在導致普通法院做出有趣決定的一起長期案件的背景下,申請人Veuve Clicquot Ponsardin申請注冊了一項顏色標記,通過在申請表中勾選“比喻性標志”框。審查員在拒絕申請由于缺乏顯著性時,還通知申請人如果它想要為顏色本身聲稱保護,應該勾選“其他”框。

在審查部門和第二上訴委員會之間的來回辯論后,該商標最終被注冊為比喻性標志。該決定很有趣,因為它引發了商標法中經常被忽視的問題:商標分類對于較不常規的標志有什么影響,特別是在哪些方面?

背景:

1998年,SA Veuve Clicquot Ponsardin(申請人)申請注冊歐盟商標(EUTM):

申請人在“顏色要求”標題下聲明,要求保護橙色,并附上該顏色的科學定義,并繼續在申請表中勾選了“比喻性標志”框。

該注冊申請是針對尼斯分類的第33類商品(香檳酒)提出的。

審查員以現行歐盟商標條例(EUTMR)第7(1)(b)條款的意義認定,將該申請駁回,稱其缺乏顯著性特征。審查員表示,如果申請的對象是一種顏色,那么在申請表上應該勾選“其他”框,而不是“比喻性標志”框。

在2002年,歐盟知識產權局第二上訴委員會指出,標準申請表應被解釋為涉及尋求顏色標記保護的申請,即使勾選了比喻性標志的框。該委員會撤銷了審查員的決定,并將案件發回審查員,以確定該商標是否已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特征,符合現行歐盟商標條例第7(3)條的規定。對于顯著性特征的爭議進一步加劇,但最終(于2007年)該商標被歸類并隨后也注冊為圖形歐盟商標。

2015年,Lidl Stiftung & Co. KG(干涉人)根據現行歐盟商標條例第59(1)(a)條,結合同一法規第7(1)(a)和(b)條,提出了對該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干涉人認為,通過使用科學定義指定顏色色調,該歐盟商標缺乏顯著性特征。

2018年,撤銷部門駁回了無效宣告申請,隨后干涉人上訴至歐盟知識產權局第一上訴委員會(委員會)。

2020年,該委員會撤銷了撤銷部門的決定,并將案件發回給它。該委員會認為:

  • 申請表上已經勾選了“比喻性標志”框,
  • 申請人在許多場合都提到了一種帶有顏色的比喻性標志,第二上訴委員會在沒有被要求的情況下,主動將該申請解釋為涉及一種顏色標記,

  • 申請人從未要求修改該申請,并且該商標已被注冊為一種比喻性標志,

  • 第二上訴委員會沒有權力自行重新分類商標。

委員會隨后提醒說,顏色標記沒有任何形狀,而比喻性標志則明確具有定義的輪廓,這影響了消費者的感知,并對所涉商標的顯著性特征產生影響。根據委員會的說法,標記性質的選擇是申請人的事務:選擇一種分類而不是另一種不能被視為明顯錯誤,因為根據其描繪,爭議商標只能被視為聲稱特定顏色的比喻性標志。

此外,申請人從未要求將爭議商標重新分類到歐盟知識產權局的數據庫中。因此,對商標分類的修改會影響其顯著性特征的分析。

鑒于上述情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撤銷撤銷部門的決定,并將案件發回給它重新考慮,以便允許各方調整其意見,以考慮其解釋并確保尊重辯護權。

隨后,申請人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訴。

普通法院的決定

  • 申請人在普通法院前提交稱,以下條款已被侵犯:
  • 歐盟商標條例第95(1)條,理由是上訴委員會超出了各方所做的事實觀察范圍;

歐盟商標條例第94條和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41(2)條,因為爭議決定侵犯了良好行政原則,包括陳述理由的義務和辯護權。

侵犯歐盟商標條例第95(1)條的裁決

普通法院認為,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95(1)條,在考慮拒絕/無效的絕對理由時,歐盟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員和上訴委員會需要自行評估事實,以確定所涉商標是否屬于該條例第7條規定的拒絕理由之一。

在無效宣告的情況下,由于已注冊商標享有有效性的推定,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95(1)條,歐盟知識產權局有義務自行審查相關事實,這些事實可能導致其應用拒絕的絕對理由。該審查限于歐盟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員和上訴委員會在對該商標進行注冊程序期間對歐盟商標申請進行的審查。由于已注冊的歐盟商標被推定有效,因此,提交無效宣告申請的人有責任在歐盟知識產權局之前證明引發質疑該商標有效性的具體事實。

在本案中,爭議商標性質的問題并未成為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95(1)條提交給第一上訴委員會的辯護或申訴。由于負責注冊的部門未能正確修改爭議商標的注冊,將其標記為“另一標記”或“顏色標記”而不是“比喻性標志”,因此爭議商標性質的問題并非由各方提出的事實或法律問題,也不涉及相關事實或必要的程序要求。

由上述情況可知,該委員會超出了各方提交的抗辯和論點,因此超出了其管轄權。

侵犯歐盟商標條例第94(1)條和《憲章》第41(2)條的裁決

歐盟商標條例第94(1)條的第二句規定,歐盟知識產權局的決定“僅應基于當事人曾有機會提出意見的理由或證據”。在這個意義上,歐盟商標條例第94(1)條確立了保護辯護權的一般原則。在這方面,普通法院認為必須牢記,遵守辯護權是歐盟法律的一般原則,而且受《憲章》第41(2)(a)條保障。

從普通法院前面的文件可以看出,上訴委員會未就其自行提出的爭議商標性質問題詢問各方,特別是申請人。這樣做侵犯了申請人在歐盟商標條例第94(1)條第二句保障的辯護權。因此,普通法院撤銷了委員會的決定。

評論

事實上,顏色標記沒有任何形狀,而比喻性標志具有明確的輪廓。這兩種標記類型之間的差異影響了消費者的感知,并影響了對商標顯著性特征的評估。

話雖如此,最終做出的選擇對所涉商標的注冊能力和有效性評估具有決定性影響。這也是為什么潛在申請人非常重要地需要仔細考慮他們的商標應該屬于哪個類別。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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