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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德國電池法

歐盟還將對碳排放進行分級,并設定相關閾值,要求電池在2027年7月達到相關碳足跡的限值要求。

新版《歐盟電池法》于8月17日正式生效,規定自2024年7月起,出口到歐洲的大部分電池需提供碳足跡聲明及標簽。這些電池包括電動汽車電池、輕型交通工具電池和可充電工業電池。電池出口廠商需要披露從上游礦產、材料到電池生產、回收及再利用各環節的碳排放數據。此外,歐盟還將對碳排放進行分級,并設定相關閾值,要求電池在2027年7月達到相關碳足跡的限值要求。

這一新法規的實施將有助于推動歐洲電池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歐洲能源結構的轉型。歐易提煉出一句核心表述:生產者和進口者需負責處理貨物的最終回收。

歐盟新電池法規(EU)2023/1542自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作為《歐洲綠色協議》的一項重要成就,新電池法是首個以法規形式(Regulation)針對電池全生命周期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覆蓋電池生產、使用、再利用和回收各階段,旨在推動歐盟的循環經濟,實現歐盟碳中和目標。大家可以在歐盟官方網站上查看原文:EUR-LEX - 32023R1542 - 英文 - EUR-Lex (europa.eu) 。本文將為你解讀歐盟新電池法的相關要點。

歐盟新電池法適用于5類電池:

1. 電動汽車電池(簡稱EV電池)

* 專門為法規(EU) 2018/858定義的M、N和O類混合動力或電動汽車提供牽引力而設計的電池;

* 專門為法規(EU) 168/2013中定義的L類車輛提供牽引力而設計的、質量超過25Kg的電池。

2. 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簡稱LMT電池)

* 專門為輪式車輛提供牽引力而設計、密封且質量小于或等于25Kg的電池。該種輪式車輛是指可單獨由電機供電、也可由電機和人力相結合供電的車輛,包括法規(EU) 168/2013定義的L類車輛。但此類電池不包括電動汽車電池。

3. 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簡稱SLI電池)

* 專門為啟動、照明或點火提供電力而設計的電池。也可用于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機械的輔助或備用目的。

4. 便攜式電池

* 非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密封且重量小于或等于5Kg、不屬于電動汽車電池、LMT電池或SLI電池的任何電池。

5. 工業電池

* 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電池、或經過重新利用準備后擬用于工業用途、或重量超過5公斤的且不屬于電動汽車電池、LMT電池、SLI電池的任何其它電池。

歐盟新電池法必要要求:

1. 符合碳相關要求

* 《新電池法》要求,EV電池、容量超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必須提供碳足跡聲明和標簽。

* 企業需根據相關標準收集并計算(向歐盟出售的)電池在每一個生命周期階段的碳排放數據,包括上游原材料、產品生產、運輸、報廢和回收。

* 對碳足跡等級分級。

* 設定碳足跡強制性限值。

詳細日期期限如下:

聲明:

1. 電動汽車電池的碳足跡:自2025年2月18日或更晚起,汽車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收集和報告其生產的電動汽車電池的碳足跡。

2. 可再充電工業電池(外部存儲電池除外)的碳足跡:自2026年2月18日或更晚起,工業電池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收集和報告其生產的可再充電工業電池(僅具有外部存儲的電池除外)的碳足跡。

3. 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的碳足跡:自2028年8月18日或更晚起,輕型交通工具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收集和報告其生產的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的碳足跡。

4. 帶外部存儲的可充電工業電池的碳足跡:自2030年8月18日或更晚起,工業電池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收集和報告其生產的帶外部存儲的可充電工業電池的碳足跡。

等級:

1. 電動汽車電池的碳足跡等級:自2026年8月18日或更晚起,汽車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評估其生產的電動汽車電池的碳足跡等級。

2. 可再充電工業電池(外部存儲電池除外)的碳足跡等級:自2027年8月18日或更晚起,工業電池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評估其生產的可再充電工業電池(僅具有外部存儲的電池除外)的碳足跡等級。

3. 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的碳足跡等級:自2030年2月18日或更晚起,輕型交通工具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評估其生產的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的碳足跡等級。

4. 帶外部存儲的可充電工業電池的碳足跡等級:自2032年2月18日或更晚起,工業電池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評估其生產的帶外部存儲的可充電工業電池的碳足跡等級。

強制性限值:

1. 電動汽車電池的碳足跡強制性限值:自2028年2月18日或更晚起,汽車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確保其生產的電動汽車電池的碳足跡不超過規定的強制性限值。

2. 可再充電工業電池(外部存儲電池除外)的碳足跡強制性限值:自2029年2月18日或更晚起,工業電池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確保其生產的可再充電工業電池(僅具有外部存儲的電池除外)的碳足跡不超過規定的強制性限值。

3. 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的碳足跡強制性限值:自2031年8月18日或更晚起,輕型交通工具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確保其生產的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的碳足跡不超過規定的強制性限值。

4. 帶外部存儲的可充電工業電池的碳足跡強制性限值:自2033年8月18日或更晚起,工業電池制造商和進口商應負責確保其生產的帶外部存儲的可充電工業電池的碳足跡不超過規定的強制性限值。

2.2. 提供電池二維碼和數字護照

自2027年2月18日起,所有電池均須配備二維碼標簽。該二維碼應與背景形成鮮明對比,以便各類二維碼閱讀器能夠輕松識讀。此外,二維碼所提供的信息應完整、實時且準確。

針對不同種類的電池,二維碼應具備以下訪問權限:

(a)對于LMT電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業電池以及電動汽車電池,應提供電池護照信息;

(b)對于其他類型的電池,應包含一般信息、電池單獨收集標志、超限物質化學符號、符合性聲明、盡職調查報告以及有關廢電池防止和管理的相關信息;

(c)對于SLI電池,應標注活性材料中回收鈷、鉛、鋰或鎳的含量。

3. 粘貼CE標志:在電池進入市場或投入使用前,必須將CE標志明顯、清晰且永久地粘貼在電池上。如果由于電池性質無法直接粘貼在電池上,應將其粘貼在電池的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4. 確保標簽和信息要求

4.1 標簽要求:

所有電池應清晰可見且不可磨滅地印在或刻在電池上。如果由于電池的性質和尺寸導致無法做到,則應將標簽貼在電池的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4.1.1 一般信息

自2026年8月18日或第10段所述執行法案生效18個月后開始(以最遲者為準):

電池應附有以下十項一般信息的標簽:

a) 制造商的信息;

b) 電池類別和電池可識別信息;

c) 生產地點(電池生產廠的地理位置);

d) 生產日期(年月);

e) 重量;

f) 容量;

g) 化學成分;

h) 電池中除汞、鎘或鉛以外的有害物質;

i) 可用滅火劑;

j) 電池中重量百分比濃度超過0.1%的關鍵原材料。

可充電便攜式電池、LMT電池和SLI電池需要貼有包含其容量信息的標簽。

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應附有標簽,其中包含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的最小平均持續時間信息,并附有指示 “不可再充電” 的標簽。

4.1.2 電池單獨收集標志

從2025年8月18日起,所有電池應標有電池單獨收集標志。

單獨的收集標志應至少占電池最大一面面積的3%,最大尺寸為5×5cm。如果是圓柱形電池,單獨收集標志應至少覆蓋電池表面積的1.5%,并且最大尺寸為5×5cm。如果電池的尺寸使得單獨的收集符號小于0.47×0.47 cm,則電池不需要標記該標志。但應在包裝上打印一個尺寸至少為1×1cm的單獨收集標志。

超限化學物質符號

根據規定,所有鎘含量超過0.002%或鉛含量超過0.004%的電池,應當在單獨收集標志下方印有相關金屬的化學符號,即Cd或Pb。這些化學符號應覆蓋至少四分之一大小的區域以清晰指示重金屬含量。

4.2自2024年8月18日起,固定電池儲能系統、LMT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電池管理系統應包含最新的電池健康狀態和預期壽命參數數據。這些數據應被用于確定電池的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此外,電池管理系統應具備軟件重置功能。

法規背景:

2019年12月11日,歐盟推出了“歐洲綠色協議”,作為其發展藍圖。該協議的主要目標是到2050年實現零凈溫室氣體排放,構建一個既公平又繁榮的社群和一個現代、效率高且具有競爭力的經濟結構。為實現這一目標,從使用化石燃料的汽車過渡到電動汽車成為了一個關鍵步驟。同時,為了在全球范圍內減少碳足跡,歐盟需要確保其市場上的產品是以可持續的方式采購和生產的。這也是歐盟制定《歐盟電池法》的動機之一。

關于碳足跡的定義:

根據《歐盟電池法》的明確條款,碳足跡被定義為產品生命周期中所有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量的綜合,用二氧化碳當量來衡量,并依據氣候變化單一影響類別的環境研究進行評估。這意味著電池從制造、使用到最終回收階段會排放多少二氧化碳當量。此外,該法律還對原材料信息有新的要求,并將碳足跡最大閾值的公布時間從2026年7月1日提前到2026年1月1日。

關于回收的規定:

法規對電池中金屬元素的回收設定了具體百分比標準,包括鈷、鋰、鎳和鉛的最低回收率:鈷16%,鉛85%,鋰6%,鎳6%。此外,法規還規定電池中需要包含一定比例的回收材料,針對每個生產廠和每個電池型號,規定了鈷、鋰、鎳和鉛的最低回收率:鈷26%,鉛85%,鋰12%,鎳15%。

關于標簽的規定:

在標簽和信息方面,所有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都需要附有標簽,顯示其在特定用途中的最短使用時間,并標明“不可充電”。含有特定重金屬的電池需要標明相關化學符號,例如Cd或Pb。此外,所有電池也需附有單獨回收標志,這個標志應覆蓋電池最大側面的3%,尺寸最大為5×5cm。對于圓柱形電池,標志應至少覆蓋電池表面積的1.5%,尺寸同樣最大為5×5cm。

關于電池護照的規定:

在數字化電池護照中,記錄了電池產品的產地、生產廠家、容量、性能、用途、化學成分、可回收內容物等信息。法規規定,自2026年起,動力電池必須持有護照,才有資格在歐盟銷售。

關于生產商責任EPR的規定:

根據《歐盟電池法》,首次在歐盟市場銷售電池的經濟實體將被視為生產商,并需要承擔擴展的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生產商在電池環境責任中的角色和責任。

總體影響:

歐易認為,《歐盟電池法》對電池回收、電池回收企業的技術及環保標準、回收材料的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些規定不僅對電池的生產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對在歐洲銷售含電池產品的跨境電商設置了更多的合規步驟并且增加了合規成本。

(來源:小易檢測護航)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原作者授權轉載,轉載需經原作者授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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