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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鐘認識外貿行業常見結算方式——托收

由于代收銀行可以由托收行(出口方銀行)指定,也可以是賣方在托收申請書中明確,一般以后者模式較為常見。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托收行(出口方銀行)于買方的業務目的地有分行或者合作銀行,那么相對費用會比沒有分行或者合作銀行的情況要低。不同銀行他們專注的業務地區也會有所區別,怎樣選擇合適的銀行作為自己的托收行,這也是一門技術活。我們建議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人士規劃,根據業務區域的不同,靈活選擇合適的業務銀行,能夠有效降低運營成本。

前言

之前的文章,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外貿行業中比較常見的結算方式——L/C信用證結算。今天的文章,繼續為大家介紹另一種常見的結算方式——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在進出口貿易中,賣方(出口方)開具以買方(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委托托收行(出口方銀行)通過代收行(其在進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買方(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是一種主要針對大額交易的付款方式。

托收 collection

最初的托收分為跟單托收與光票托收兩種類型,但由于光票托收風險較大,因此實際上更多會使用跟單托收這一方式。而跟單托收是指銀行受賣方(出口方)委托,憑匯票、發票、提單和保險等一系列商業單據向買方(進口方)收取貨款的結算方式,賣方以買方為付款人開立匯票,委托銀行代其向買方收取貨款。跟單托收包括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與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兩種方式。

付款交單 D/P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代收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清貨款后,才可將商業(貨運)單據交給進口方的一種結算方式。而付款交單又可以細分為兩種結算方式,分別為:即期交單(D/P Sight)與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即期交單(D/P Sight)

指賣方(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買家(進口方)見票后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指賣方(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買家(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后,于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一般寫作:D/P XX Days)。

需要十分注意的一點

雖然在實際業務發生中,遠期D/P也比較多見,

但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相關規定,如果使用付款交單(D/P)術語,不應包含遠期付款的匯票,但如果托收包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應列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而不是憑付款交給付款人。

如果未有說明,商業單據只能是付款交單,而代收行對由于交付單據的任何延誤所產生的任何后果將不承擔責任。

如果使用了遠期D/P,賣方(出口商)怎樣盡可能維護自身權益?

(1)如采用跟單托收的方式,盡量爭取買方(進口商)預付部分款項

與L/C信用證結算不同,托收模式下銀行并不獨立承擔付款責任,如果買方因各種原因拒絕贖單,即使貨權仍掌握在賣方手里,但仍可能承擔貨物運輸風險、滯港費、貨物價格波動等風險。賣方如需采用托收模式,也要要求買方預付一部分貨款,且約定如買方違約該部分預付款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2)爭取采用CIF或CFR價格術語,防止無單放貨風險

如果采用FOB術語,由于運輸方由買方指定,則發生無單放貨的風險比較大,也不利于掌握貨物到港后的實際情況。

(3)及時維權

如果代收行違反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對賣方(出口商)造成損失,賣方(出口商)不僅可以直接向買方(進口商)主張權利,也可以向代收行主張權利。

承兌交單 D/A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指賣方(出口方)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貨運)單據一起通過代收行向買方(進口方)提示,代收行在買方(進口方)對遠期匯票加以承兌后即可將流程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有關商業貨運單據交給買方(進口方),至匯票付款到期日,買方(進口方)才履行付款責任。承兌交單D/A是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銀行)向賣方(進口方)以承兌為條件交付單據的一種辦法。

從實踐中的經驗與數據總結可知,承兌交單D/A比付款交單D/P的風險更大。跟單托收方式是賣方(出口商)先發貨,后收取貨款,因此對賣方(出口商)來說風險較大。

買方(進口商)付款靠的是他的商業信譽,如果買方(進口商)破產倒閉,喪失付款能力,或貨物發運后進口地貨物價格下跌,買方(進口商)借故拒不付款,或買方(進口商)事先沒有領到進口許可證,或沒有申請到外匯,被禁止進口或無力支付外匯等,賣方(出口商)不但無法按時收回貨款,還可能造成貨款兩空的損失。

如果貨物已經到達進口地,買方(進口商)借故不付款,賣方(出口商)還需要承擔貨物在目的地的提貨、存倉、保險費用和可能變質、短量、短重的風險,如果貨物轉售它地,會產生數量與價格上的損失,如果貨物轉售不出去,賣方(出口商)還得承擔貨物運回本國的費用以及承擔可能因為存儲時間過長被當地政府賤賣的損失等一系列風險。

托收的主體與職責

在托收業務中,一般會涉及到4個主體,分別是:委托人(出口方/賣方)、托收行(出口方銀行)、代收行(進口方銀行)、付款人(進口方/買方)。他們之間呈現以下關系:

賣方(出口方)與買方(進口方)分別是買賣業務中的債權人與債務人;

賣方(出口方)與托收行(進口方銀行)是委托代理關系,委托書是雙方間的契約;

托收行(出口方銀行)與代收行(進口方銀行)也是委托代理關系,協議是雙方間的法律文件;

代收行(進口方銀行)與買方(進口商)之間是銀行業務關系,他們屬于商業信用,雙方間并沒有任何協議或者法律約束文件,這也是托收的風險所在。

4個主體各自的含義以及職責如下圖所示:

1分鐘認識外貿行業常見結算方式——托收

圖片來源:Hailey的出海經驗談

托收業務一般流程

我們以最常見的付款交單(D/P)模式為例,整個托收流程可以分為以下幾步:

1分鐘認識外貿行業常見結算方式——托收

圖片來源:Hailey的出海經驗談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采用以D/P方式進行結算;

(2)賣方(出口方)交付貨物后準備全部所需單據,包括但不限于:貨運單證,如提單;商業單證,如匯票、發票等;

(3)賣方(出口方)向其往來的外匯銀行提出辦理D/P托收的要求,按照銀行要求填寫托收申請書(指示書)并交付全部單據;

(4)賣方(出口方)的外匯往來銀行審核接受后,收下托收申請書(指示書)和全部單據后對資料進行審核。

(5)托收行(出口方銀行)將全套單據分兩批寄送到代收銀行(進口方銀行,代收銀行可以由托收行(出口方銀行)指定,也可以是賣方在托收申請書中明確,一般以后者模式較為常見;

(6)代收行(進口方銀行)收到全部單據后,將單據向買方(進口方)進行提示;

(7)買方(進口方)代收行(進口方銀行)支付款項(即期D/P情況),或者買方(進口方)審核單據后予以承兌并在到期時付款(遠期D/P情況)。

(8)代收行(進口方銀行)在收到買方(進口方)款項后將所有單據交給買方(進口方)。

(9)代收銀行(進口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交給托收行(出口方銀行),并由托收行轉交給賣方(出口方)。

溫馨提示

在辦理托收業務時,為保證賣家(出口方)能順利并盡快收到貨款,在提交單據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細節問題:

(1)跟單托收中的匯票金額以及幣種要與合同一致。

(2)匯票出票人和單據簽發人必須簽字或者蓋章。

(3)匯票和票據都需要進行背書轉讓,有背書要求的運輸單據也需要進行背書。

(4)匯票的出票人與簽發人需要一致。

(5)匯票與發票等單據要保持一致,所有單據的貨物表述也要保持一致。

(6)如價格條款采用CIF術語需要有保險單,而且保險單的金額需要超過發票金額。

(7)運輸條款與價格條款需要保持一致。

采用托收方式的好處

(1)節省費用,與出口/進口信用證相比,托收方式下銀行收取的服務費用較低,而且手續相對更簡單,有助于出口/進口商節約費用,提升效率。

(2)進口商可避免資金占壓,在采用承兌交單(D/A)模式下,因為買方(進口商)只需要做出承兌就可以提貨并處置貨物,因此對買方(進口商)來說有足夠時間對貨物進行轉售或者處理,有一定現金流后才對外支付,能一定程度上避免資金占壓。

(3)提高市場開拓效率,當賣方產品屬于買方市場時,為進一步開拓銷售市場,可以選擇付款交單(D/P)方式;當買方(進口商)要求融資便利時,也可以選擇承兌交單(D/A)模式。

(4)方便進行風險控制。在托收方式下,買方(進口商)只有付款或者承兌后才能提取貨物,相比貨到付款、賒銷方式,風險較易控制,有效提高賣方(出口商)收匯安全性。

小結

由于代收銀行可以由托收行(出口方銀行)指定,也可以是賣方在托收申請書中明確,一般以后者模式較為常見。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托收行(出口方銀行)于買方的業務目的地有分行或者合作銀行,那么相對費用會比沒有分行或者合作銀行的情況要低。

不同銀行他們專注的業務地區也會有所區別,怎樣選擇合適的銀行作為自己的托收行,這也是一門技術活。我們建議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人士規劃,根據業務區域的不同,靈活選擇合適的業務銀行,能夠有效降低運營成本。

(來源:Hailey的出海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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