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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牙送達公約在美國紐約州進行抗辯,管用!

如果賣家在紐約州被告了,還有啥招可以應對嗎?

繼在前兩周提到的,如果跨境賣家在伊利諾伊州被告了,如果想要應訴,可以直接以自己不在伊利諾伊州銷售,當地法院對自己沒有人身管轄權作為自己的抗辯理由【點擊詳情】。那么如果賣家在紐約州被告了,還有啥招可以應對嗎?

最近,在紐約州南區法院判了個案子,又給賣家提供一個新的答辯思路。那就是,法院判決原告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被告送達文書不合法!原告必須根據《海牙送達公約》的規定向中國境內的賣家送達,即通過中國司法部遞交文書,經司法部批準后轉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由國內法院向中國賣家送達。

本案的原告Smart Study公司是一家全球娛樂公司,對Baby Shark擁有知識產權。2021年7月6日,原告在紐約州南區法院向在互聯網上未經其許可銷售Baby Shark周邊產品的賣家提起訴訟,并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直接對中國被告進行了送達。(根據美國《聯邦訴訟程序規則》,如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通常由原告向被告進行送達,這點和國內做法不太一樣。)

通常情況下,如果電商平臺賬戶里的錢少,或者原告所要的和解金不多,大多數賣家會選擇花錢消災的心態和原告達成和解。然后在這個案子中,其中兩個被告在權衡了各種利弊之后選擇了應訴,并在其答辯中稱:該法院對被告沒有人身管轄權,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中國被告進行送達也違反了《海牙送達公約》,繼而違反了《聯邦訴訟程序規則》第4(f)條。雖然原告改變了訴訟策略,因而本案的核心問題變成:在中國法下,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中國境內賣家送達文書是否合法?

對紐約州南區法院Gregory H. Woods法官而言,判斷中國法下的民事送達規則,是一部外國法,因此在案件整個審理過程中,法院聘請了“法庭之友”來闡述并解釋相關中國民事訴訟規則。各種細節過于復雜,在此不表。

那么最后法庭的結論是什么呢?

首先,《海牙送達公約》當然適用于本案所有被告。原因很簡單,中美兩國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必須遵守該公約的規定。原告指出,《海牙送達公約》的送達方式不適用于無法獲取地址的被告。然后現實情況正好相反,原告僅僅瀏覽了被告在亞馬遜網站上的店鋪頁面,并沒有向法院證明其通過合理的努力來找到被告的地址。法院因此得出結論:原告并沒有盡合理努力去獲取被告地址,因此《海牙送達公約》適用于本案被告。

第二,原告在本案的送達也不符合美國《聯邦訴訟程序規則》第4(f)(3)條的規定。雖然第4(f)(3)條的規定,美國《聯邦訴訟程序規則》允許訴訟當事人向美國境外的個人或企業以任何方式進行送達,只要不違反國際條約。而《海牙送達公約》作為國際條約,允許各種送達方式,只要不被接受國所反對。這些送達方式可以是通過外交和領事代理人、領事渠道、向接受國司法官員送達以及通過郵政渠道直接送達。然而,中國反對通過郵政渠道直接進行送達。那么,電子郵件是否是屬于郵政渠道送達?在此,問題轉化成《海牙送達公約》是否允許原告通過電子郵件向中國境內的被告送達?答案是否定的。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中國境內當事人送達是被《海牙送達公約》所禁止。因為接受國反對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具體見下述。

特別要指出的是,Gregory H. Woods法官駁斥了美國第二巡回法庭得出的結論:《海牙送達公約》允許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對中國被告進行送達。Woods法官認為:《海牙送達公約》旨在規定可用于對外國訴訟當事人的簡單和特定的送達方法。如果一味推斷《海牙送達公約》未對某一特定送達方法進行規定就等同于默示允許使用《海牙送達公約》未禁止的幾乎任何送達方法,這違反了《海牙送達公約》的初衷?!逗Q浪瓦_公約》規定了具體的送達方式,如果各國不同意,完全可以對這些送達方式提出明確的反對意見,就像反對通過郵政渠道送達一樣。但是,如果《海牙送達公約》未對某一個送達方式進行規定則被認為含蓄地授權了這種送達方式,那么今后將不會有任何途徑來反對某一種送達方式。此處,應由掌聲。

第三,原告在本案的送達也不符合美國《聯邦訴訟程序規則》第4(f)(2)(C)條的規定。

具體來說第4(f)(2)(C)條僅允許不被外國法律所禁止的送達方式。中國法律是否禁止電子郵件送達?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此處的主管機關指的是司法部。正確的送達方式是,先由司法部批準,司法部會將送達請求轉交給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審核后分配給下級法院送達。在中國法下,送達機關只能是法院,不允許任何個人。

最后,雖然原告要求被告馬上停止侵權,法院也認為停止侵權的情況很緊急,而法院也在此基礎上簽發了TRO和PIO。但是原告以同樣的理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存在實質侵權,違反了《海牙送達公約》第15條規定。因為要適用《海牙送達公約》第15條規定,原告必須滿足:1)原告以《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送達方式向被告送達了文書;及2)原告嘗試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向中國的相關機構對被告進行送達。而實際情況是,原告在紐約州南區法院提交訴狀后兩天內就直接向被告送達,并不能看出原告在對被告送達方式上進行了合理的努力。

總而言之,在紐約州南區法院的Gregory H. Woods法官看來,因為中美兩國是《海牙送達公約》的締約國,兩國必須遵守該公約的規定;因為美國《聯邦訴訟程序規則》規定在適用《海牙送達公約》的時候必須遵守外國相關法律規定;因為中國法規定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也不允許郵寄送達,所以原告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國內的賣家送達是不合法的。據此,只要送達沒通過《海牙送達公約》的規定,即由司法部審批后轉交最高院,再由最高院分配給下級法院,通過下級法院向中國境內賣家進行送達,就判決原告送達不合法,繼而原告認為被告的侵權主張也得不到法院支持。真曲線救國,雖然繞口,但是貌似有用。至此,中國賣家又多了一個應訴答辯的理由,而在紐約州南區法院又是成功了的案例。

推薦閱讀:美國市場跨境賣家如何應對突如其來的TRO?

封面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來源:雨果小編看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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