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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我們可以注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不同的公司類型,其法律責任和稅務責任,也會有所不同——這點在美國也是一樣。
對于跨境賣家來說,美國公司的類型,不僅決定了維護和運營的成本,還在稅務和法律責任方面有著非常大的影響。
可以說,從一開始就選擇正確的業務結構,是跨境賣家需要做出的、最重要的決定之一。
而不同的商業結構,會影響公司經營和運轉的方方面面——
稅收
像是獨資經營者、合伙企業和S公司,它們的業務收入,會被美國國稅局IRS視作是「個人收入」。
但公司收入,以及公司所有者的個人其他收入,其稅率明顯不同。
因此,不同公司結構之間的稅收負擔,存在著明顯差別。
文書工作
每個公司類型,都有不同的報稅表格。
以C公司為例,如果賣家選擇注冊C公司,則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并定期提交政府報告。
假如賣家還選擇用DBA名稱做生意,還會額外的文書工作需要處理。
公司內部結構
許多州都要求C公司設立董事會,某些州的州政府甚至對董事會開會的次數有要求。
雖然每年召開董事會的要求讓人感到很繁瑣,但C公司的制度,能夠有效降低股份轉讓或創始人離世,對公司業務經營的影響程度。
籌集資金
公司類型也會影響公司籌集資金的方式。像是獨資企業因為無法提供股票,所以很難獲得投資機構的青睞。
雖然公司結構可以在之后進行更改,但根據公司業務情況的不同,有時轉換的難度和復雜程度,不亞于重新注冊一家公司。
在美國,比較常見且允許非美國人注冊的公司類型,主要以LLC和C公司為主。
LLC
LLC是一種混合結構,它允許所有者、合伙人或股東,在享受LLC的稅收和靈活性的同時,限制和保護他們的個人責任和財產。
成立LLC公司的成本不算太高,但每個州注冊、年審的費用,以及合規的要求,都會有所不同。
有些免稅州看似免稅,實則收費名目眾多,核算下來的維護成本較為高昂,對賣家不太友好。
一般而言,初創企業以及剛進入美國市場的賣家,都會選擇注冊LLC公司,可它并不是初創公司的「專利」。
一些體量比較大的公司,像百事可樂、索尼、耐克、IBM等著名企業,出于稅收、財務等方面的考慮,也會選擇使用LLC的公司類型。
C公司
和LLC公司不同,C公司在法律上就是一個獨立的「實體」,擁有獨立于其所有者的法律權利。
這就意味著,C公司可以成為法律上起訴或被起訴的主體,能夠擁有或出售財產,并以股票的形式出售公司的所有權。
由于C公司可以有不限數量的投資者,因此像摩根大通、美國銀行BOA、蘋果等國際巨頭,都選擇C公司作為其公司類型。
LLC作為穿透實體(Pass-Through Entity),公司的收入和虧損,都會體現在公司所有者的個人稅表上,公司本身不需要納稅,避免了C公司需要雙重納稅的缺點;
C公司雖然需要提交自己的納稅申報表,但可以在申報表里提交眾多扣除項。
而除了稅收以外,賣家還需要考慮兩個重要因素:資本投資和許可證。
假如賣家有融資計劃,想獲得來自投資人、銀行等外部資金的投資,則注冊C公司是最佳選擇。
C公司可以通過出售股票,獲得額外的增長資金,但LLC很多時候只能使用公司所有者的個人信用,從銀行獲得借款。
除了要在州政府進行注冊外,根據賣家所處行業的不同,還可能會涉及特定的許可證。
(來源:艾凡咨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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