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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歐盟3D商標申請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

第五上訴委員會(BoA)對涉及歐盟商標申請編號18 821 025的上訴案件R 1934/2023-5做出了裁決

案例分析:歐盟3D商標申請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圖片來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于2024年1月4日,第五上訴委員會(BoA)對涉及歐盟商標申請編號18 821 025的上訴案件R 1934/2023-5做出了裁決。盡管申請人辯稱該形狀標記具有獨特特征并與傳統形狀有明顯區別,但委員會駁回了上訴。在這一過程中,委員會維持了歐盟知識產權局審查員的決定,后者以標記缺乏足夠獨特性為由拒絕了該形狀標記在某些商品上的申請。下面讓我們來看一下審理的完整過程。

3D商標申請

2023年,德國公司Winch Industry GmbH為第22類各種商品提交了一項3D商標申請。該標志由不同角度展示的汽車車頂帳篷組成,如下圖所示:

案例分析:歐盟3D商標申請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圖片來源:歐盟知識產權局

異議和部分拒絕

基于《歐盟商標條例》第7條第1款第b項(缺乏顯著特征),歐盟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對申請中部分商品提出了異議。

然而,申請人堅持其申請,主張所申請標志的形狀與貿易中帳篷的基本形狀有顯著差異。因此,公眾已經認識到該形狀是特殊的,并將其與特定企業聯系起來,因此該標志具有固有的顯著特征。

這些論點似乎未能說服審查員。在2023年7月12日的決定中,他拒絕了該申請,理由是該標志在涉及“防水布、遮陽篷、帳篷以及未經定制的覆蓋物和內襯;用于車輛的帳篷(遮陽篷);用于房車的帳篷(遮陽篷)”等商品上缺乏顯著性。

上訴

兩個月后,申請人對審查員的決定提起上訴,并要求撤銷該申請的決定。

申請人堅持其先前的論點。3D商標的顯著性源于許多特征,特別是帳篷上部的形狀、開啟機制以及兩側突出如昆蟲翅膀的兩個窗戶。此外,傳統帳篷在打開時具有典型的形狀,如三角形、曲線、隧道、正方形或金字塔。標志的不等腰梯形是獨特的,因此很容易表明其來源。

BoA決定:確認(固有)顯著性缺失

上訴委員會(BoA)維持了審查員的決定。

首先,委員會明確了審查的實質性標準。由于所申請的標志似乎與相應產品的外觀融為一體,決定性因素是該形狀是否與帳篷行業的慣常形狀有明顯偏差。必須考慮到,與獨立于所聲稱商品的外觀的文字或圖形標志不同,這種3D標記不一定會被普通消費者以與之相同的方式感知。在沒有圖形或文字元素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普通消費者不會輕易從形狀中推斷商品的來源。

根據這一標準,委員會得出結論,一般公眾不會將該標志視為有爭議商品的來源指示。與申請人的論點相反,該標志與帳篷的慣常形狀沒有明顯偏差。相反,它將被公眾僅視為所聲稱商品形狀的一種變體。

特別是,申請人強調的特征只能被視為帳篷的功能元素,而不是來源指示。整體而言,該標志是帳篷及其組件常見的各種設計元素的組合。

在整體印象中,這種組合也不夠引人注目,以至于被記住作為來源指示。所申請標志與常用于汽車車頂帳篷的形狀之間的任何差異僅限于細微或難以察覺的細節,這些差異無法對評估產生決定性影響。

委員會對關于不等腰梯形獨特形狀的論點也未予采納??紤]到可用的帳篷形狀和變種眾多,相關公眾不會將如梯形帳篷中的微小幾何差異視為與不等腰梯形帳篷相比的來源指示。同樣,消費者不會理解突出的窗戶形狀為昆蟲翅膀,也不會將其視為來源指示。

在與“防水布和遮陽篷”相關的情況下,委員會發現它們被用作帳篷的組成部分,因此所申請的標志也可以用于這些帳篷的部件。因此,該標志對于這些商品來說并不具有顯著性。

評論

小編認為,委員會維持歐盟知識產權局審查員的決定是正確的。

申請人辯稱審查員未能證明所申請標志的元素與市場上常見的汽車車頂帳篷完全相同。然而,要排除顯著性,恰恰不需要完全相同。正如審查員和委員會正確觀察到的那樣,所申請標志與常見形狀之間的相似性已足以排除顯著性。在本案中,只有當標志代表與常態明顯不同的情況時,固有顯著性才存在,而在當前情況下無法合理假設。

在這個背景下,值得回顧不久前關于Birkenstock鞋底圖案(GC,T-365/20)和Moon Boot形狀(GC,T-483/20)注冊的案例,以及更近期的Prada三角形圖案(R 827/2023-2)。在所有這些案例中,商標申請都被拒絕,因為它們與相關行業標準不夠不同。

在當前案例中,形狀標記中使用文字或圖形元素可能會對顯著性評估產生積極影響。例如,申請人本可以將所申請標志與商品銷售時使用的文字/圖形標志相結合,就像實際產品的情況一樣。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原作者授權轉載,轉載需經原作者授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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